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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了解中国系列遗产范围成为焦点 亿万富豪遗产分出“案中案”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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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了解中国系列遗产范围成为焦点 亿万富豪遗产分出“案中案” (转贴)   
安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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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元勋

头衔: 海归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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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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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了解中国系列遗产范围成为焦点 亿万富豪遗产分出“案中案” (转贴) (1404 reads)      时间: 2005-5-31 周二, 23:01   

作者:安普若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遗产范围成为焦点 亿万富豪遗产分出“案中案”

2004-05-13 10:54时代商报戈马


沈阳富豪吴笑男遗产分割案报道后,立即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昨日在对此案进行深入采访时发现,历时近5年、本已扑朔迷离的分割遗产悬案,竟又曝出了案中案。

对第三次判决提出上诉的吴笑男的母亲,记者在其上诉状上看到了这样的文字,“请求根据我提供的美国驻中国成都总领事馆出具的见证文件,确认被告魏某利用变造、伪造的证券和虚假文件,伙同他人涉嫌诈骗美嘉濠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吴笑男的遗产和黄某投资的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的2520万美元资产的经济犯罪行为,并依法将我提供的被告魏某四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材料移送辽宁省公安厅查处。”

本案中,吴笑男的遗产范围一直是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对于魏向法庭所提供的经美国州政府及我国驻美国领事馆认证的、吴笑男将美国嘉濠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魏的有关材料,吴笑男的母亲等人作为原告认为,这是魏用“非常手段”取得的,要求魏出具吴笑男所转让的股票原件。对于原告的质疑,魏称转让的股票原件在美国州政府留存,无法向法庭提供。

由于遗产分割属民事案件,而变造、伪造巨额证券和虚假文件涉嫌经济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纠纷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据此,原告方要求追究魏等人的法律责任。

采访过程中,记者还就遗产继承问题咨询了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该所的王律师告诉记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将其平分成两部分后,其中的一部分才能作为遗产;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则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继承,即作为第一继承顺序的父母、妻子、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平分遗产;如果第一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可以有权代位继承;但是分配遗产过程中,对于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未婚子女以及怀孕的妇女等,可以考虑适当予以照顾。

新闻背景:

●吴笑男,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嘉濠集团有7家成员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41398万元。吴笑男拥有嘉濠集团96.62%的股权。1999年4月8日晚9时许,吴笑男驱车外出时遭枪击,后又连挨数刀,因失血过多而死。

●吴笑男不但留下了巨额遗产,还留下了年迈的父母、结发的妻子和一双儿女,而且还有三个非婚生儿子。为了遗产分割,“一家人”多次对簿公堂。一桩巨额遗产分割案历经近五年之久至今仍然扑朔迷离……

●5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吴笑男,1954年生人,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嘉濠集团有7家成员公司: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嘉濠夏威夷夜宫———娱乐场(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沈阳嘉濠夏威夷芳草云天娱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41398万元,吴笑男拥有嘉濠集团96.62%的股权。

1999年4月8日晚9时许,吴笑男驱车前往一朋友处,到达目的地后,在其刚下车关车门时,突然出现一男子,此人先是向吴面部开了枪,继而又在吴的身上连捅数刀,吴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分遗产吴笑男身后“硝烟四起”

新闻提示

吴笑男死后,不但留下了巨额遗产,还留下了年迈的父母、结发的妻子和一双儿女,而且还有三个非婚生儿子。为了分割巨额遗产,“一家人”多次对簿公堂,一桩巨额遗产分割案历经近五年之久至今仍无定论。5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①财产首分割结发妻子成了被告

吴笑男,一名正当壮年、事业有成的家庭顶梁柱突遭不测,作为妻子的魏某自然悲痛万分。丈夫遇难的半个月后,也就是1999年4月25日,魏与公公婆婆达成了《遗产分割继承协议》,并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但后因故未能公证。令大家没能预料到的是,这之后,吴笑男的众多亲人为了遗产的分割,共同跌入了官司的沼泽。

2000年初,吴笑男的父母及非婚生的三个儿子一同将魏某和她远在美国的一双儿女告上法庭。由于吴笑男的三个非婚生儿子当时年龄最大的只有5周岁,最小的还不到2岁,他们的母亲就分别成为自己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三位母亲分别向法庭提供了儿子的出生证、户口本和照片,以证明三个年幼的孩子与吴笑男的关系,同时代儿子要求继承遗产。而吴笑男的父亲认为自己儿子死后遗产被儿媳实际全部占有,也要求分割遗产,吴笑男的母亲虽身体不好不能参加诉讼,但也不放弃继承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吴笑男去世,其所遗留的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96.62%的股权,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吴笑男之父当庭承认吴笑男生前向父母交待过三名非婚生儿子与自己的关系,要求父母予以照顾,并主张魏应敞开胸怀实事求是地确认这三名子女为吴笑男的后代。而魏则主张如私下解决可以考虑,但诉到法院应拿出法律依据,但未主张这三名子女不是吴笑男的子女,也未举出证据,故本院对三名子女系吴笑男的非婚生子女予以确认。

2000年8月2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六、十、十三条之规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一、被告魏某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为54.62%;

二、原告及被告魏的儿女共七人各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为6%;

②财产再分割子要再审还债务

判决宣判后,吴笑男的妻子魏某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魏又提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1年8月21日,魏以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出申请要求再审,而此时,吴笑男的父亲已经死亡,他的大儿子也就是魏的大伯哥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出庭。

魏提出再审的理由是,嘉濠商厦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外国投资方系美国嘉濠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过程中魏发现,丈夫生前在美国已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全部股权赠与自己,且有当地州政府及中国政府驻当地领事馆鉴证。因遗产确定有误故要求重新分割。对此,被申请一方即吴笑男的母亲、哥哥、三个非婚生儿子及其母亲均提出了疑义,认为魏有转移财产之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系形式上的企业联合体,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未构成经济实体,即不能作为遗产来分割。故原审将集团公司确定为被继承人吴笑男的遗产予以分割不妥,应予纠正。

嘉濠商厦系中外合资企业,其外国投资方为美国嘉濠公司,美国嘉濠公司是被继承人吴笑男在美国成立的公司。此案审理期间,申请再审人魏书面向法院声明,愿将吴笑男赠与其美国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劈,法院予以准许。

嘉濠商厦地处繁华商业区,吴笑男死亡后,该商厦已处于停业状态。按照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为了发挥其社会功能和体现社会效益,该商厦应按遗产变价分割及补偿分割相结合的方法处理为宜。吴笑男的父亲已死亡,母亲年岁已高,其他子女均未成年,魏在发生继承前即是该财产50%份额的所有人,同时,在发生继承后也将是最大的份额所得者,故其对该财产有绝对的优先权。待处分、偿还外债后,剩余部分按照继承法确定遗产及遗产分割方法的相关规定来分劈剩余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2002年10月26日,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魏负责以其与吴笑男在嘉濠商厦中所占的共同财产来清偿外债;

三、剩余的财产份额魏占56.25%,吴笑男的父母(父亲份额由吴笑男大哥代理)及五个子女各占6.25%;

③财产三分割兄弟姐妹齐上法庭

此次判决宣判后,吴笑男的母亲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13日,该案件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吴笑男的三个非婚生儿子也同时成为原告。由于吴笑男的父亲已经过世,吴笑男的四个兄弟姐妹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也参加了诉讼。至此,此案要求分割遗产的原告已增至8人。

吴笑男的母亲认为儿媳实际全部占有并转移了儿子的遗产,要求法院把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产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重新划分,并要求法院追究儿媳魏某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魏则辩称对遗产重新划分没有意见,但要求法院对吴笑男的合法遗产进行确认。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非吴笑男的合法遗产,原告提出被告转移财产应拿出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于吴笑男的遗产范围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阳嘉濠集团成员之间不是母子公司关系,各公司都是独立存在的法人企业,根据我国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系形式上的企业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未构成经济实体,故沈阳嘉濠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作为遗产分割。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包括积极遗产(遗留的遗产)、消极遗产(即所欠债务),继承权的实现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的积极遗产。本案中,在原告提供不出吴笑男所留有积极遗产的情况下,原告要求继承吴笑男的股份应予以支持,否则就剥夺了继承人参加清算的权利。吴笑男在上述四家企业中拥有的股份为吴笑男与魏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为吴笑男遗产,应予以分割。

2003年9月8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三次判决:

一、被告魏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4.69%,加之魏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魏拥有上述四家公司股权各42.19%;

二、吴笑男的母亲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7.43%,吴笑男的五个子女分别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4.77%,吴笑男的四个兄弟姐妹分别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0.39%;

三、上述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股权的比例承担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

对于这一判决原告方仍有疑义,遂提出上诉。

④当庭未宣判省高法又开庭审理

5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在庭上都出示了各自的证据,但当庭没有结果。


作者:安普若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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