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就是彻头彻尾的忽悠了,首先说,美国律师是谁雇的,是你们雇的。谁是老板?你们是老板。如果“史总其实根本就不会在乎这些东西”,那么就请史老板直接和律师说:“I don't care about these clauses。”律师马上就可以拿下去。难道律师要当史老板的家?而且什么叫“如果你搞不过对方律师”,难道让被投资者自己去和律师谈判?所以,这明明就是用美国律师压被投资者,拿被投资者当土鳖,让被投资者“迁就一下”。
这句话说明,这个条款有可能导致史玉柱“做违反商业伦理的事情”。既然这样,作为史玉柱的部下,就更应该把这个条款去掉,以避免陷老板于不仁不义之地啊!既然史老板“绝不会用这个条款”,那么就把这条写进协议,说:Mr. Yuzhu Shi herein agrees that under NO circumstances the clause shall be applied.
第一、要拿美国律师吓唬人,说:这是美国律师坚持的,如果你搞不过对方律师,你就迁就一下。这一招对没有海外经验的人尤其好使,如果他敢对我说这就话,我马上拿起电话就直接告诉那个律师:Your boss doesn't care about the stupid clauses you put in the term sheet, get it out of f**king there. 我倒要看看他说什么?